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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权属纠纷为由阻施工 男子伤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孙新律师
被告人莫朝新因土地权属纠纷问题不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而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阻挠他人施工,并持铁水管打伤他人,致1人重轻4人轻伤。4月25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莫朝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某村委禁山村与该三队对“三叉坑”(又名“狗岭嘴”)的土地权属存在着争议,三队将该地承包给他人做虾塘。2012年4月27日上午,虾塘承包方到“三叉坑”施工时,在队长莫武涛的召集下,禁山村村民莫朝信、莫文等几十人持准备好的铁棍、铲等工具前往阻挠三队施工。在施工人员不肯停工的情况下,禁山村的村民莫朝信等人将施工的邓德远、邓德银、刘文发打伤。随后,三队村民得知此事后也赶到现场,与禁山村村民发生争吵并相互扔石头,争吵中被告人莫朝新等人朝三队的村民扔出炸炮,三队的村民被炸炮炸散后,禁山村的村民莫朝信、莫文、莫贤、莫盛昌、莫富裕、“达贤六”等人就持铁棍等冲向三队的村民,双方就开始互相殴打,造成三队的吴贵波、吴建海、吴彩利、吴毅、吴欢和禁山村的莫步南、莫永胜、“阿二”、莫永兵及被告人莫朝新等人受伤的伤害后果。经鉴定,吴贵波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吴建海、吴彩利、吴毅、吴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朝新伙同他人一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的损害结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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