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持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原告劳动者于2010年7月受雇于被告公司,任市场销售职务,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2年12月离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资、奖金欠条。
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事宜,被告多次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暂缓支付。截止到2013年4月,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资共计4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以及《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持欠条诉至法院,经法院立案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