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但随前提,如果虽非“必须”但为了使自己对土地利用更为便利,就可以应用地役权。再如,建筑物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和日照属于相邻关系;但在符合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特别约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法律明确确认自然人的生育权,并对其加以保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本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1)关于用人单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关于劳动者。考虑到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对其保障更充分。因此本条把劳动者作为一裁终局的除外情况加以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享有诉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给予劳动者诉权,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2)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虽然绝对数额较小,但对于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劳动者来说,这些资金可能是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作出特别的,更加慎重的处理。(3)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一些用人单位明知自己行为违法,但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钱款,不惜人力,借助自身优势地位也要把劳动争议案件打到底,让劳动者望而却步。本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可以有效地解决由用人单位造成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久拖不决。
本条关于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3)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4)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