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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12-07-01    作者:韦高峰律师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
作者韦高峰律师 时间:2012-07-01
【要点提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对关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所形成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案情】原告:广西容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茂森,男,37岁,广西容县某镇某村一组。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人不承担被告人的工伤待遇。
  原告诉称,在2008年原告单位广西容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自己负责施工的市政家属楼的一些附属工作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给李广玉,李广玉自己招了一部分人干活,被告人王茂森便是其中之一,在2008年9月25日,被告在干活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2009年容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容劳仲案字(2009)2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承担被告人的工伤待遇。我单位认为,我单位与李广玉之间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而李广玉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我单位承担被告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前提条件被告与我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我单位职工。所以,由于被告不是我单位职工,我单位不应该承担给予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审理结果及依据】本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根据法的效力原则,同一位阶法新法效力优于旧法,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5、47、48、49、50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形做了不同规定,区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也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平衡划分,从程序上给予当事人权利以公平、有力的保障。
  首先,针对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对于单位能否向法院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综上,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2008年5月1日施行以后,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原告所起劳动争议之诉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该案在承办法官依法释明不是本院管辖范围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2006年对劳动争议作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案例分析涉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 :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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