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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110网律师
十七岁少女柳某与男青年王某、李某、未成年人张某经常在一起玩耍,且与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一日王某对张某、柳某提出也想找个女孩玩玩,张某想到了柳某的女友赵某,柳某告诉王某,其女友赵某只要喝多酒就可以随便玩。于是几人商定,由柳某把赵某约出,到王某家一起喝酒把赵灌醉。是日,柳某把赵某约到王某家,几人一起喝酒,赵某酒量较大没有被灌醉,于是,王某又单独与赵玩牌喝酒,不多时,赵某有些酒力不支,王某看时机已到,示意柳某回避,柳某和张某以外出买东西为由离开了王某家。王某、李某将赵某轮奸,在二人实施强奸行为时,赵某极力反抗,王某、李某对赵实施了殴打、威胁、按头脚等暴力手段。次日,赵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李、张、柳被抓获。法院以强奸罪对赵某处以刑罚。
    法官讲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利用灌醉酒,使妇女失去反抗或不能反抗,对妇女进行奸淫,是强奸罪的手段之一。本案在预谋犯罪阶段,王、李、柳、张四人,就已经明确了要采用的手段,即将赵某灌醉,继而让王某达到奸淫赵某的目的。柳某把赵某约到王某家后,又与其他三名被告一起对赵某灌酒,自认为赵某已喝多了,在王某示意让其离开的情况下离开。柳某从其四人预谋时起就已产生了与王某等人共同强奸赵某的故意,其提意以灌醉酒的手段,让王某奸淫赵某,主动联系赵某,将其带到王某家,又帮助其他几名被告共同实施了对赵某灌酒的行为。因此,柳某主客观都具备了共同参与对被害人赵某的实施强奸犯罪的要件,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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