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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友裸照进行威胁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孙新律师
张某与李某通过网络认识,经过多次聊天双方觉得情投意合遂建立恋爱关系。由于张某与李某生性都比较开放,经常裸聊,张某因此保存了许多李某的裸照。在一个长假期间双方约定见面,在几天的相处中李某觉得张某跟自己想象中的相差很远,并不适合当自己的男朋友,于是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不愿意,并拿出李某的裸照对其进行威胁。声称如果李某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就会将裸照发至互联网上,让其成为下一个“艳照门”的女主角。李某非常害怕遂与其发生性关系。
  【争议】
  对于张某以李某的裸照对其进行威胁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李某是自愿与张某进行裸聊让其拍下裸照的,且张某并未对李某实施暴力。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张某虽未对李某实施暴力,但其以将会把裸照发至互联网上相威胁,已经使得李某不敢反抗。李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非出自自愿,因此其应构成强奸罪。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其一,从刑法设立强奸罪的目的来看,之所以设立强奸罪这一罪名就是为了保障妇女性的自由权利,一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受到刑法的规制。在本案中,李某让张某拍下其裸照是自愿的,但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是非自愿的,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其二,从张某的行为方式上来看,其虽未对李某采取暴力的方式,但其以李某的裸照对其进行威胁,已使得李某不敢反抗。毕竟作为一个正常的女性没有谁会愿意将自己的裸照公之于众。且以裸照进行威胁还可以达到多次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以裸照进行威胁比采取暴力等方式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
  其三,从罪行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当今网络媒体发展迅速,利用互联网作案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且利用裸照进行威胁侵害妇女性自由权利的实际情况也很多,若不对此进行规制将会使得更多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在疏漏犯罪,甚至是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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