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建房受伤 雇主房主均要担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三农”补贴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的人均收入日益提高,农民自住房屋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农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同时因监管的不到位、施工责任、安全意识不强,在农民自住房屋建设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农民自住房屋建设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刘某系被告马某的雇员,在为被告柏某农村自住房屋建设中从事木工施工。事发当日上午风大,被告马某遂说因风大下午木工活不干了,被告柏某也因被告马某与原告刘某连续做木工活几天挺辛苦的为表达一下谢意遂在当天中午摆下酒席,原告刘某在饭桌上饮了两玻璃杯白酒。下午三点左右,原告在二楼木梯上干活时从木梯上摔下来,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原告刘某经司法鉴定构成颅脑损伤二级伤残、左锁骨骨折九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柏某共同赔偿原告335180.14元。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马某的木工队按被告马某的安排干活,马某给付报酬,原告与马某已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马某为被告柏某农村自住房屋建设支壳子板时摔伤并进行相应的治疗,构成颅脑损伤二级伤残、左锁骨骨折九级伤残的事实清楚,且被告马某在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在原告饮酒后也未能阻止原告施工,被告马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施工义务和注意义务,作为雇主的被告马某对原告刘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作为房主,被告柏某在被告马某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明知原告中午在自家饮酒,对原告有安全注意义务,却放任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应当意识到酒后施工的风险,因过于自信但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马某、柏某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柏某共同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刘某148633.37元;被告柏某赔偿原告刘某47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