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 雇主应赔偿
2008年6月10日,被告周X经人介绍与被告余X达成360元砍7根树子的协议。当天下午1点多,被告余X带了原告余A等6个砍树子的人到了周X家。在砍树时,原告余A主张用绷横杠的方式砍,不慎被横杠弹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为:肝破裂、肾破裂、重度失血性贫血、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症状。先后共用去医疗费51055.61元。垫江县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余A的伤鉴定为:肋骨骨折属10级伤残、肝部分切除属9级伤残、右肾切除属8级伤残。 另查明,按平常砍树子分配工钱的惯例,给周X砍树子的工钱360元,仍由余A等6人平均分配,余X不参与分配。如是余X买树子,则由余X按砍树的吨数给余A等6人计发工钱。
[案情分析] 1、原告与余A与被告周X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原告余A等是为了被告周X的利益,从事对其指点的树子进行砍伐的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并由被告周X支付工钱,因此,原告余A等6人与被告周X形成了临时雇佣关系,被告周X对余A的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余X与被告周X未形成加工承揽关系。被告余X虽然参与了讲价、带人到现场等活动,但根据原告余A的自认,其他砍树人的证词,及平时砍树子的惯例,由他们6人均分工钱,被告余X不参与工钱的分配及利润提成,被告余X在其中只是一个中间人,因此,原告余A要求被告余X承担雇主责任,其证据不足,且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3、由原告余A本人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余A作为长期从事砍树子的工人,其主张用绷横杠的方式砍伐,应当对危险有预见性,因此,原告余A对自己受伤亦有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周X的赔偿责任。
[案情结果] 原告余A受伤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4486.81元,由被告周X赔偿67589.45元。被告余X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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