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村民王某欲翻建房屋,遂雇佣同村的李某、张某,约定王某每人每天支付20元的报酬。一日,李某在往屋顶运砖时,不料绳索断裂,一块砖头正好砸在坐在地上休息的张某脚上,造成脚趾骨折,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张某要求王某赔偿,遭拒绝。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处理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损失应由王某赔偿。张某是王某的雇工,张某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工作中受伤,理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和王某分担损失。张某坐在地上休息,没有任何过错。王某对绳索的断裂是无法预见的,也没有过错。但张某的损害是在为王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造成的,王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笔者认为第一种的意见是正确的。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问题。
(一)关于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作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其原因在于:
1、雇主承担无过错原则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3、我国劳动法国家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员在
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
(二)雇员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受害人须为雇员。雇员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的并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
2、须雇员遭受损害。雇员损害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伤事故。二是职业病。
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4、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张某的损害应由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王某是雇主,张某是雇员;其次,张某的损害发生在为王某完成工作过程中。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暂时停顿时受伤,但这种损害一是发生在工作地点;二是属于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三是雇主没有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张某的损害并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张某自己故意造成的,所以雇主王某不存在免责事由,自应承担责任。这里也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