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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多次酒后寻衅滋事获刑两年半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孙新律师
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道德,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故意捣乱,随意拦截、侮辱、恐吓妇女,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日前,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黄XX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XX多次与他人发生矛盾,皆因其酒后寻衅滋事所致。2012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黄XX借酒挑衅正在打麻将的女青年韦XX,并从身后将其抱住。挣脱后,黄小晖又对其进行辱骂,并将麻将桌掀翻。同月16日晚,黄XX喝酒后突然将正在打牌的妇女韦XX强行抱住,在其挣脱后又打了她左胳膊一拳。同月22日晚7时许,黄XX无故将正赶回家的女青年韦XX拦截并强行搂抱,后被他人扯开。同月27日晚8时许,黄XX喝酒后欲找韦老昌刚放假回家的孙女玩耍,韦老昌对其不予理会而被其揪住衣领恐吓并实施殴打,后被他人劝开。同月29日晚上9时许,黄XX喝酒后突然抢走韦XX手中的牌,并威胁韦XX起来让他打牌。后黄XX便把牌扔到桌上,把桌子推翻并摔烂两张椅子。2013年1月5日晚9时许,黄XX喝酒后无故用力踏踩正在观看电视的被害人郁XX的脚背一脚,致使郁XX脚掌疼痛十余天。同月9日晚10时许,黄XX喝酒后突然闯进来被害人韦XX家中烤火,其两次抓起韦XX的手放到自己的胸前抱着,均被韦XX劝开。随后,黄XX又用火钳夹起燃烧的火炭威胁韦XX的丈夫用手去抓火炭。后被他人劝走离开时,扬言要杀韦XX。
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XX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随意拦截、侮辱、恐吓妇女,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黄XX的家属已经代为赔偿部分受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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