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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饮酒过量后寻衅滋事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孙新律师
6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幸细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幸细麟在丰城市尚庄集镇吃饭,因饮酒过量而醉酒。饭后,乘坐同在一起吃饭的谷语平的摩托车回丰城市尚庄街道友江村委会,两人来到村委会办公室二楼,因打牌之事,被告人幸细麟与村委会人员发生口角,后被谷语平劝至一楼,在办公楼一楼门口处,恰逢游晚棋驾驶面的车经过,被告人幸细麟以车差点撞到自己为由朝车踢去,当游晚棋质问幸细麟为什么踢车时,被告人幸细麟则反问游晚棋是不是不服气,并用石头砸车门,致使车门凹陷,游晚棋驾车回到村里后,即将车被砸之事告诉了其叔游根仔,游根仔来到村口质问幸细麟为什么砸车,被告人幸细麟即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游根仔刺伤,谷语平见状,陪同游根仔到村诊所包扎。后被告人幸细麟返回村委会办公楼,将在办公室里的辛平、辛喜刺伤。经法医鉴定,辛喜的伤势为轻伤甲级,辛平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游根仔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幸细麟于2012年12月24日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幸细麟家属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幸细麟酗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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