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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发布日期:2013-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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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权、受遗赠权

司法考试民法:遗产的范围

司法考试民法:继承开始的时间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著作权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意见》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2006-3-2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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