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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代位继承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特别注意两点:①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②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见【例】)。

需强调:《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父,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这里的“其子女”,指其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亲生子女、养子女。

【例】甲有三子乙、丙、丁。乙早年死亡,有一子戊。现甲死亡。①在代位继承中,对乙的身份没有要求,乙只要是甲的子女即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②但是,对于戊的身份有要求。若戊是与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则戊没有代位继承权。③若戊是乙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则戊有代位继承权。④法律依据是《继承法意见》第26条。

(二)代位继承的内容(★★★)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1条)。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5条)。

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法意见》第27条)。

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继承法意见》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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