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代位权
发布日期:2013-0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位权——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审理顺序:债权人诉债务人>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诉次债务人
法院都应受理,但中止后顺序,待前顺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