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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权、受遗赠权
发布日期:2013-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权、受遗赠权。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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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

11.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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