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6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7条
办理条件:1、外国人集体举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申请表;2、联络人员名单;3、拟参与活动的人数、国别、临时活动地点、活动安排及场地提供方的证明;4、主持宗教活动人或负责人情况说明;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宗教团体签署意见-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送达(并告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
办理时限:2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