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6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11条
办理条件:1、相关宗教团体和机构的申请表;2、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情况;3、有关外国人及其所属机构情况;4、携带入境的宗教用品品种(书目)、数量;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全省性宗教团体签署意见-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2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