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6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6条
办理条件:1、全省性宗教团体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申请表;2、该外国宗教教职人员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3、讲经讲道题目和计划安排;4、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全省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全省性宗教团体
办理时限:2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