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并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0项
办理条件:1、演出申请书;2、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3、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4、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办事流程:由省文化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决定是否受理;由省文化市场局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省文化市场局报省文化厅分管厅长作出审理决定;由受理中心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江西省文化厅外事处
联系方式:6263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