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某村将二块宅基地批给甲建房,因总面积超出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甲无法为二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甲与乙(二人系兄弟)合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做于乙之名下,后甲以乙之名义在土管部门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地块上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做于乙之名下,若干年后,甲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
二、分歧观点
1、观点一: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乙法律手续完备,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理应享有房屋产权,但甲可以按不当得利向乙要求返还其实际建房投入资金。
2、观点二:房屋系甲投资建造,用乙名义办证是甲乙二人之合议,属“套牌做证”,实际产权人为甲。
3、观点三:以乙之名义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欺隐瞒实情、骗取行政机关审批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自实施起限无效,故该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民法中的“附合添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土地及房屋应由村收回,可由村给甲适当补偿。
三、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第一个焦点是甲乙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行为的性质,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行为至实施起限无效,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甲以乙之名义骗取土管部门审批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违反国家对农村个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则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没发生变化,仍归村集体所有。本案第二个焦点是如何房屋与土地的关系,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不同所有人的劳动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添附一般是附合和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附合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物的添附方式,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又称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又称动产附合)两种形式。在附合的状态下,原所有人的财产虽从外观上可加以识别,但不经毁损则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需费过大。对于不动产附合,按我国的司法解释,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本案中甲之房屋添附于村所有之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应一并随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应当给甲适当的补偿。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