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干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4-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免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选举、任命、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任免的具体形式有选举、决定人选、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任免、推选、通过人选、补选、补充任命、批准任命、接受辞职、罢免、撤销职务13种。正确行使任免权,最重要的是要正确理党管干部同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
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管干部是一条重要原则。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组织保证。从实际情况看,多年来党组织推荐的干部,经过认真考察,广泛征求意见,绝大多数人选符合德才兼备的条件,落选的干部只占2%左右。这应当是正常现象,是人大为党委选择干部把了一道关,这正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即使选的都对,也有一个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为代表或委员所了解和接受的问题,不能简单从事。在做好过细工作的基础上,还得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推荐国家工作人员人选的工作。党组织要按照宪法、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推荐人选的工作。1984年中央曾发出《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 知》。通知指出,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有关党委应该认真加以考虑。1990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重申,地方党委在推荐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1995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并公布了这个条例。条例在“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一章中规定,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上述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组织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任免权的精神。
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人事议案,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任免权,必须克服 “简单走过场、被动走程序”的做法,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做好任免前的工作。不少地方建立了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有的地方还试行任前供职发言制度。二是对人事议案进行充分审议。审议中,重视对被任命人选情况的介绍。代表或委员对情况不清楚的,可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或询问和质询等方式进行了解。三是任命后,通过述职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把行使任免权和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