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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任免干部应接受选民监督
发布日期:2009-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实行了20多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它涉及对列席人员范围的扩大(包括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顺序的事先提出和安排,对常务委员会或联组会议安排列席人员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权利的明确,对临时要求发言者的程序规定,对每次发言的时间的限制,对记录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等。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议事效率,使会议发言更加有秩序,纠正发言“跑题”现象和尊重列席会议人员的表达权。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议事规则的修改提出关于任免案都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的规定。

  这些年党和政府在完善用人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2004年中央确定了干部引咎辞职制度,2005年又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机制,实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署名推荐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任命或向人大提名任命领导干部实行常委会集体讨论票决制。但是实践中,用人制度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许多地方在拟录用公务员时虽然已经能做到将拟录用人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在任免干部时也能做到公示任免人选基本情况,但是很少有说明任免理由并予以公示的,此前在人大也没有提请任命的机关介绍被免职者的基本情况,请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的规定。

  联系到不久前媒体报道的两则消息:一是瓮安事件后原县委书记复出;二是两年前山西“黑砖窑”虐工恶性事件中被撤职的干部几个月后复出。我们看到了问责制和用人制度的缺陷,一些干部在被问责后的很快复出与目前的用人制度相关。在许多地方,“平庸者上”的机制与“能人上”的观念混杂在一起。一些办事能力强且人缘关系好的人更易得到上级的青睐或提拔,在受到处分后也能够受到上级袒护且很快复出。一些恶性事件已暴露出这类干部漠视人权、草菅人命的态度。从本质上讲,这类人根本不配担任领导工作,即便是他们决心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洗心革面,也需一个很长的过程,绝不可能在几个月内就完成。实践中某些被问责的干部在复出后重又犯错误、再次被问责的现象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选任干部应以德为先,组织部门在干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选任刚被问责的人,即便让其复出,也应加强对其的考察,并公示说明再次任用的理由,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部分,在任免干部方面尤其需要态度慎重和程序规范,对于由它任免的干部不仅应要求提请任命的机关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请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而且应对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推荐者的推荐理由予以公示,以接受广大选民的监督。(中共中央党校·林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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