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5份);
2、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原件,5份);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5份);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原件,5份)。
(材料一式五份。一份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