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林某(男)经人介绍与李某(女)认识,同年10月14日结婚,1999年11月10日李某生一男孩。2000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同年12月林某诉至法院,以李某隐瞒实情,谎称孩子为婚生子女,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李某离婚并请求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在审理此案时,对林某提出与李某离婚及主张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是合并审理或是另案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林某提起的离婚不应支持,其主张的亲子鉴定请求,应作另案处理。理由是:此案系离婚纠纷,属解除、变更身份关系之诉,而主张亲子鉴定属确认之诉,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对两个不同之诉不应作合并审理,应告知林某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林某的亲子鉴定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只有对亲子进行鉴定,才能进一步查明林某与李某的感情纠葛产生的缘由以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为此应作并案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从法律关系上看。虽然林某提出的离婚是变更之诉,属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请求;而其主张的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属确认之诉。两者之诉表面看来,不尽相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都基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这一法律关系而产生。这两个诉讼请求应该说是相互紧密牵联的,是属一个诉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之诉,而不是两个诉。离婚的主张是目的,而主张亲子鉴定则是依附于提起离婚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如以该案第一种观点认为的亲子鉴定的主张应属确认之诉,将两个诉讼请求分开,则无法查明本案争议的这一离婚焦点的事实。因此不能将同一诉的两项主张分割开来,作两案处理。
二、从举证责任上看。本案林某提出与李某离婚是因为李某隐瞒婚前怀孕这一实情,让林某蒙受欺骗。在林某看来,这是导致双方感情恶化直至破裂的主要原因。林某极力主张亲子鉴定的目的是证明孩子确系李某非婚生子这一事实,正由于该事实的存在,才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它是用于支持其提出感情破裂、主张离婚的事实根据。因此,法院对林某这一主张应视为林某尽了举证责任,如经鉴定属实,可作为证据采用,这完全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三、从案件裁判的公正性上看。证据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就本案而言,林某通过主张亲子鉴定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是基于李某非婚生子的事实引起,以支持其个人离婚的主张。因此,对林某的这一诉讼请求应看作是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结合。笔者认为,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以便于案件的审理,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而第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两个不同的可分离之诉,忽视了对林某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显得过于牵强,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有关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