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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财产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3-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财产保险合同。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1.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

  F49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财产保险事故的赔付

  (1)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2年

  (2)保险责任限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限额,并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A.施救费用:F57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B.F64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保险人赔付后,受损保险标的的转移

  F59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3.责任保险

  F65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F66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

  【提示】本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从性质上看是商业保险,和属于社会保险的“交强险”不同。

  (2)赔付办法

  A.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B.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4.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黄金考点)

  (1)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赔偿获得保险补偿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保险人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2)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3)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

  (4)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5)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6)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

  (7)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9)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10)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考点提示】此为代位权行使的例外规定,要点在于侵权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且上述人员造成保险事故的主观心态是过失。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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