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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财产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3-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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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保险法概述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保险合同总论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人身保险事故的处理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唯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二、财保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

见上文,《保险法》第12、48条。

三、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特征表现为: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

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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