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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最新公布十起食品安全案例之七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王怀臣律师
 为使米浆不变质非法添加硼砂 3月6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冯运义、何荣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冯运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何荣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运义、何荣霞系夫妻关系。2011年五六月份至2011年12月底,被告人冯运义在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耿庄村自己家中生产米皮的过程中,为保证剩下的米浆不变质,在其中加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被告人何荣霞明知米皮中加入了硼砂仍在新乡市凤泉市场内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运义、何荣霞在生产、销售的食品米皮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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