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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最新公布十起食品安全案例之四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王怀臣律师
为防止变质,血块中加甲醛 3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金明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曹金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段稳当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位玉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前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金明在郑州市金水区唐庄村一无证作坊内按照血水与纯水一比一的比例生产成品血块,并先后雇用被告人段稳当、位玉霞、朱前近为其生产血块,为防止血块腐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以每斤0.6元的价格销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枣庄、国基路等农贸市场。2012年6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曹金明在驾驶载有1000斤血块的货车送货时在郑州市金水区枣庄菜市场附近被巡逻的民警查获。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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