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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最新公布十起食品安全案例之五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王怀臣律师
 保健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成分 6月4日,平顶山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崔国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崔国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随案移送的制假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崔国宏在任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购买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趁工人下班之际,添加至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等保
健食品中,共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和唐康菊花葛根片共计价值274500元。另扣押在案的上述两种保健食品共计价值447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国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保健食品时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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