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2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23)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与满洲里某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在《物权法》施行之后签署,应适用《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处理本案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某银行与某公司订立合同后未对抵押物房产及土地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属有效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可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主要义务应由抵押人某公司承担,故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在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060—0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