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假托投资托管的名义进行违法的资金拆解签订的合同无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假托投资托管的名义进行违法的资金拆解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21-----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证券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国债托管协议及国债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实质上是一方提供资金、接受固定利息,另一方接受资金、支付固定利息,符合资金借贷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改组协议事实上是假借投资托管的名义进行违法的资金拆借。这种以合法形式(委托投资为表现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资金拆借合同)的合同行为应认定无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二、 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国债托管协议以及国债托管协议补充协议,这三份协议并非相互独立、没有关联,而是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确定、调整和变更其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最终确立了一个合同关系,即资金拆借合同关系。三份协议反映了其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不能孤立地看待其中任何一份合同。因此,主张承诺函系针对委托投资协议,而委托投资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三、 承诺以特定账户内的股票提供担保,其约定的担保方式虽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但其承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对方也接受了此种承诺的担保,双方的担保合同成立。但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亦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041—0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