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举债离婚时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最近接受了一个欲求离婚的妻子的咨询,她愁容满面的问笔者;律师,你说我这婚还怎么离?问其缘由,原来女方因男方有赌博恶习经常不回家而提出离婚要求。男方遂拿出一个记有其个人对外举债的笔记本,说已经借下数万元债务,离婚可以,但这数万元债务要女方共同承担。男方理由很简单,这是和女方在结婚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离婚当然要共同分担了。而女方咨询时很坚定的说并不知道有这样的几笔债,她也没有用过这些钱,现在如果离婚要跟男方共担这些债务“真是亏大了”!那么,女方是否应该离婚时和男方共同分担这几笔债务呢?
笔者以为,如果男方不能证明其单独所借的这几笔债务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女方可以不承担这几笔债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并非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均为共同债务,其中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女方去证明男方借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要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不平的。这样很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由主张共同债务者(如本案例中的男方)举证,如不能举证借债用于家庭生活,则应认定为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同时对伪造债务者,我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伪造债务者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