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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案件一并或拆分处理,否定观点及其理由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blog.sina.com.cn/s/blog_5d4394200100bnl0.html
持否定观点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存在以下不足:
1)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
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转移效力。把原本属于夫妻双方承担的共同债务,改由一方取代原合同双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把共同债务划归各自承担,仍属于义务人转移义务,同样应经债权人同意。对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法却允许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约定,或由法院以判决方式确定债务承担,这不符合我国法制统一性要求。
2)增加了债权人债务受偿风险
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时经协议或法院判决方式分割了债务,已将共同债务分割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分担或由一方承担,由于相关法律对新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或转移所分割的财产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新的债务人往往不会去主动履行债务。如果遇到债务人死亡、经营亏本,或将分割的财产迅速转移、处分、挪作他用,都可能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3)社会效果差强人意
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分担,仅是解决夫妻双方当事人内部债务额承担问题,并不能否认或改变原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承担责任的性质,债权人也不能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可见,债务分割协议对婚姻当事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力。债权人在实际主张权利时,婚姻当事人则往往以通过判决或协议方式分割了债务为由进行抗辩。即使以后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依法责令另一方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却因前后判决相矛盾而影像既判力,或者由于判决与前协议相矛盾易引起当事人歧义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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