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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夫妻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1个人债务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未告知其他成员或告知后未征得其同意而借的款项切用于非家庭开支.
  2不论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与否,有一方借债只要是用于家庭开支均属个人家庭债务.要特别注意个人家庭与家庭的区分.个人家庭实指夫妻共同组成的小团体.
  3如果夫妻一方为经对方同意借款资助夫妻关系以外的任何人属个人债务.
  4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个人在婚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5孩子平时积攒的零花钱在夫妻离婚时仍属孩子所有,其可以决定由谁代为保管.
6如离婚前较短时间内一方从部队转业或退伍其转业安置费属个人财产或是企事业单位下岗或工龄买断的下岗买断生活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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