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拆分处理仅发生于必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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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处理的正当性仅使其具备适用之可能,因不符合经济原则尚须具备必要情形方可适用。,从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及诉讼程序规定来看,对于一方提出的债务,而另一方否认的,人民法院不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在程序上应要求“债权人”另案提出诉讼。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审理的是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关系以及财产问题,他人不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进来。那么,债权人能不能根据离婚案件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判决书而直接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呢?显然不能,因为如果不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原告、被告(反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是绝对不能取得给付之诉的请求权身份(即债权人身份)的。“债权人”在离婚案件中既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当然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他仍然需要提起给付之诉来行使权利,而法院仍然必须对债权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审理。而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对债权人只是以证人的身份进行审理,将会剥夺债权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与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抗辩权。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确认,确认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而此时,这个证人他虽然是债权人,但他却无权提起上诉,只能眼睁睁看着法院判决的生效。如果日后另案提起诉讼,但由于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共同债务)在先,那么这个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保障。基于此,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一方提出的债务,另一方否认的,应不予确认,由债权人另案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