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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丈夫要贷款,用作其他所用,并未用作夫妻共同所用,我们之间签订一根协议,说明债务和我没有关系,请问如果以后离婚,可以起到发露效力吗?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聂晓东律师
因为丈夫要贷款,用作其他所用,并未用作夫妻共同所用,我们之间签订一根协议,说明债务和我没有关系,请问如果以后离婚,可以起到发露效力吗?

你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负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如果债权人知道你们夫妻之间的这一约定,则该约定可以对抗债权人。
但是你需要对第三人知道的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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