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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无权转租商铺能否索要转让费
发布日期:2013-06-14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8月1日,覃某某承租陈某位于罗城县东门镇民族商业街的一处门面,租期6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约定,若覃某某转租或互换房屋使用时,须经房东陈某同意。2011年6月29日,覃某某与丈夫韦某某未经房东同意,与宋某某达成口头转租协议,宋某某交付转让费17000元,使用该门面一个月。2011年7月底,房东知道擅自转让之事,让宋某某搬出店面,覃某某与丈夫也在房东的要求下退还了门面锁匙。另外退还宋某某转让费7000元。后因剩余1万元转让费发生纠纷,宋某某将覃某某夫妇二人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是无转租权能否主张返还转让费?转让费时建立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租赁合同无效的话,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覃某某转租或互换房屋使用时,须经房东陈某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事实上覃某某与丈夫韦某某未经房东同意,也未得到房东追认,显然其与宋某某达成口头转租协议效力无效。因此依法应当返还转让费。如果宋某某不知情或者有理由相信覃某某与韦某某有权转让,那么宋某有权主张相应的损失,反之,应承担其过错(未尽其合理注意义务)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达成的口头转租协议无效,二被告基于该口头协议获得的门面转让费17000元应当退还给原告,但二被告仅返还门面转让费70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余下的1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覃某某、韦某某返还原告宋某某门面转让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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