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名师讲义:物权的概念。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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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类型、内容均法定,不可创设。
2.物权的体系:见前表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①所有权——自物权
②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2)相容之排他
①所有权——他物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②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同一物上成立多个担保物权。
③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一物上既有用益物权又有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
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等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取得产权登记的买方,其所有权优先于未获产权的其他债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破产法体现。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
3.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无论物辗转至何处,只要所有权不被合法消灭,均可行使。
(2)限制: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