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2-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的保护。物权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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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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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 享有物上请求权的人不限于所有人,他物权人也享有之。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 法 律 教 育 网
① 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
② 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要损害才有赔偿
③ 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4、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不仅是物权人享有,他物权人也同样享有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妨害停止请求权
(3)妨害预防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