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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讲义:占有返还
发布日期:2013-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讲义:占有返还。占有返还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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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
返还的范围 原物和孳息都须返还(同不当得利)
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返还
(同不当得利)
善意占有人 以返还时利益为限。占有人从第三人处取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返还权利人。
(没有取得则无需返还,也无需赔偿,包括按推定权利使用占有物的损耗)
恶意占有人 以占有时的利益为限。上述“金”不足的,承担赔偿责任。
费用 善意占有人 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
恶意占有人 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例题·不定项】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6-3-93)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答案】AC

【解析】尽管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须登记才能转让,所以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若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乙是根据合同占有房屋,并不知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并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所以C项是正确的。乙对占有的房屋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房屋是意外焚毁,且乙对此没有过错,故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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