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过程中需应该注意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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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的,需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方能认定为工伤: 一、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二、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认定工伤的情形和依据
1、受伤害的职工遭受伤害的情形必须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的情形:14条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的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受伤害职工必须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2004年1月1日以后的职工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情形。
四、劳动保障部门的受理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受理。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和诉讼。
职工遭受伤害的,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可能被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