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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律师|天津工伤赔偿|天津工伤认定|交通事故索赔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0-06-18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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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不甚了解,往往陷入索赔的误区。下面谈谈车祸受害方索赔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依法,有据
  当事人在索赔前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受害方既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漫天要价,走入权益要求过分的误区。尤其不能非法扣车、打人,否则容易衍生出新的责权纠纷,使问题复杂化,增加事故处理的难度。



  2.要明白己方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
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要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4.要按统一的标准计算损失赔偿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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