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一、案件背景:2012年1月13日,南阳市镇平县,被告人辛某与嫂子王某因为家庭琐事纠纷发生口角,王某一气之下打电话通知自己的弟弟王某某来对辛某进行报复,王某某持刀冲到辛某家中对辛某的妹妹、妹夫进行持刀追砍,第一刀砍在妹夫的裤子上,第二刀砍在墙壁上(有刀痕)、第三刀砍在妹妹的羽绒服上(有刀痕),在王某某双手举刀再一次向辛某的妹妹砍杀时,辛某捡起一块砖头向王某某砸去,王某某随即倒地丧失继续追砍的能力,随后110、120赶到,被害人王某某拒绝去医院检查、也拒绝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自行离开辛某家,于当天下午19:20突然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鉴定四级。由于对事态的估计失误,公安机关没有做好保护现场和提取现场物证的工作,随后公安机关对物证鉴定的不作为、对证人证言审查的不细致、对鉴定结论鉴定的不科学,使得该案成了一起有罪推定的冤假错案。
辛某的嫂子王某害怕其雇凶伤人的犯罪行为败露,便唆使母亲、弟妹、女儿一起到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恶意闹访,同时指使多人作伪证,将一起无罪的正当防卫案件捏造成故意伤害案件。正值十八大召开前夕,出于维稳的考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推定,对被告人辛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辩护人从侦查阶段便已介入,侦查阶段辩护人建议公安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公诉机关不起诉,但是均未能凑效。于是辩护人在法庭审判环节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对本案做无罪辩护,重点排除公诉方递交的虚假证人证言、无效的鉴定结论、提取手续不规范的物证等,将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彻底瓦解。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不承认本案存在防卫行为,甚至对王某某持刀的情节、砍人的情节都不予认可,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地指控被告人辛某犯故意伤害罪,开庭中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通过对公诉方证据进行严格地审查和质证,将公诉方证据几乎全部否决掉。后来基于司法体制的固有惯性,法院折中处理本案:被告人被判防卫过当,成立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判二缓三,被告人被当庭取保候审。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和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公诉方的指控并未成立,反而是辩护人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使得被告人免受牢狱之灾,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尊严,也彰显了法治的昌明。
二、公诉方递交的证据:被害人重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头部损伤的情况说明(前后鉴定三次,共三份)、对指纹痕迹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对羽绒服刀痕与刀同一性鉴定的说明、现场提取的刀、内容为红砖屑青砖木头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多份不具有稳定性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前后一致的口供、多份书证、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三、辩护人递交的证据:大部分是利用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自行搜集了对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补充调查证人证言、被告人丈夫所在单位同事的证人证言、现场还原的3D动画光盘、被告人的报警记录、120出车记录等。
四、双方争议焦点:本案的特殊性和所处时期的敏感性,使得该案的争议焦点非常多,辩护人为了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把重点放在证明成立正当防卫上,于是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一点点确认,一步步推进,最后达到正当防卫成立的辩护目的。
1、被害人王某某是否持刀、是否追砍辛某的妹妹、妹夫?
2、被告人辛某砸了被害人一砖头还是砸了两砖头以上?
3、被告人砸砖头的紧迫关头,被害人是在挥刀威胁还是正在双手举刀砍杀?
3、被告人砸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情形下,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如何证明?公诉人举证标准是否达到?
五、本方的核心法律观点是:被告人砸王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在正当防卫存在的情况下,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要举证证明被告人存在事后防卫,且事后防卫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后来重伤的危害后果,否则公诉方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排除不了正当防卫的存在,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的思路就是首先证明存在正当防卫,把排除正当防卫的极高的证明责任推给公诉方,公诉人证明不了事后防卫行为,自然成立正当防卫,其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自然不攻自破。
六、判决结果。被害人构成重伤,且伤残鉴定四级,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对被告人出于防卫目的主观方面统统不予认可,要求判处10年以上尤其徒刑。法院在维护公诉机关面子的情况下,将本案认定为: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被当庭释放。
其实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折中处理的结果,实质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无罪案件,因为考虑到地方司法现状及诉累的考虑,被告人家属没有选择上诉,因为被告人已经重获自由,家属从南阳市镇平县的的司法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家属说:镇平县的法院有史以来从来没有叛过无罪的案子,因为公检法的默契程度不是法律和正义能够解决得了的。形式上是魏、蜀、吴,实质上是刘、关、张的公检法,这样的判决结果已经让当事人欢呼雀跃!辩护获得了圆满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