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为本案上诉人张习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聂晓东律师为张建祥担任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证据材料中缺少同案犯张建勇、王刚的供述。
本案被告人张习祥出于报复他人的动机,纠集郭发东、张建勇、王刚找被害人寻仇,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据被告人张建祥、郭发东的供述和证人李永等人的证明,张建祥等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但本案同案犯四人,一审程序中,只有张建祥、郭发东二人接受审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说明对张建勇、王刚是另案处理。辩护人认为,共同犯罪的案犯,因为和其他案件的牵连,另案处理是法律允许的,但其对本案犯罪事实的供述,是本案的重要的证据之一,不能或缺。而本案一审案卷中,却没有张建勇、王刚的相关供述,致使本案证据不够充分。
二、上诉人张建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据上诉人张建祥供述,其和被害人同是四川老乡,其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基于曾经遭受被害人毒打而积淀的仇恨,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但又担心打不过被害人,因而对被害人一出手就用刀乱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出于气愤,逞一时之勇的犯罪,其主观恶性和图财害命等暴力犯罪相比,应有区别。正因为如此,张建祥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而一审判决对张建祥判处死刑,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