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犯罪嫌疑人叶某,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
2012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汉阳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2年1月2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叶某因使用电脑与其同事陈某某在办公室发生纠纷,后叶某打电话给杨某某,告诉杨某某有人要打他。杨某某于是邀约潘某某、李某等人到区财政局外,安排好后,叶某电话邀约到财政局外,李某某到后与叶某发生口角,杨某某便上前打李某某,李某某遂与杨某某对打,潘、李上前帮杨,在打斗过程中,杨、潘用砖头打击李某某头部及其身上,致李某某右眼、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二、辩护思路
虽然,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属轻罪;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叶某系某银行正式职工,一旦被定罪处刑后,对其今后的人生影响巨大。因此,律师制定了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取得检察院不起诉的辩护方案。经过与家属协商,家属积极赔偿,配合律师的工作,与被害人耐心沟通,最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辩护效果
最终,汉阳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叶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释放。对此结果,犯罪嫌疑人叶某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一再对辩护律师敬业精神和执业技能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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