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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我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041021,河南人刘XX在路上驾驶一部摩托车,因其神色慌张,被便衣警察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在加速追赶5公里后,便衣和治保队员才将其截停并带回派出所盘问。次年3月遍体鳞伤的刘XX被一审法院认定袭警和自残,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刘XX不服,其家属委托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为其二审辩护人,黄律师调查了解案件真相后深感震惊,通过精心地准备, 给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终于洗脱了加在上诉人身上的不白之冤。有道是:有理无忧,后吉,巧将词状逞英雄,岂害平安坐狱中。是是非非应有定,到头官讼自持公。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刘XX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出于律师的良心和职业道德,辩护人十分认真地查阅了卷宗资料,仔细地研究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和判决,会见了上诉人,核对了本案的事实,现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本辩护人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自残之说不合情理。本案中两被害人(办案民警)“证实”上诉人自残,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一个人不会无缘无故进行自残,除非有特别的原因。被害人(办案民警)杨XX说上诉人自残是想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辩护人认为既然上诉人害怕受处罚,对于自残之说就更站不住脚了,自残不是一种比处罚还更严厉的自行处罚吗!他为什么要自残哪?更何况上诉人又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谈何逃避处罚,既无“处罚”需要逃避,为何要自残!假设上诉人真的想自残,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上诉人受到了非人的待遇,即受到了让人无法忍受的刑讯逼供和凌辱,在超出常人能够忍受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的极限范围的情况下,为了解脱或抗议才会选择自残或自杀,难道被害人所说的处罚就是他们实施了刑讯逼供不成?!另一种可能是上诉人有精神问题,但无论何种情况都说明一审认定事实之错误,从而导致定罪量刑之错误。 二、以故意咬伤两被害人的手指头作为袭警的理由并进而作为妨害公务的理由不充分。两被害人“证实”他们为了防止上诉人自残,结果他们遭到上诉人的袭警,手指头一同被上诉人咬伤。这有可能吗?!人最灵活的部位是手,如果说一个办案民警的手指头不小心碰巧给上诉人抓住咬伤了,多少还有一点可能性,但是要说两个训练有素的民警一同被上诉人咬伤手指头,确实匪夷所思。唯一的解释有两种:一是上诉人有用嘴巴咬人手指头的怪癖,而且为了满足该种怪癖,上诉人进行了长年累月的专门训练,并且练就了一种用嘴咬人手指头的神功。第二种解释就是被害人把手指头放进上诉人的嘴里,上诉人在体外的物体入侵体内时,出于本能而咬紧牙关,拒绝外来的物体的入侵。对于第一种解释,我们从本案中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支持,而对于第二种解释,我们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了秘密:上诉人的会见笔录和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讯问笔录表明,上诉人因形迹可疑被5个警察和一个保安带到xx街派出所的一间屋子里面,他们把门和窗户都关上,接着两个警察提审上诉人,在提审过程中,他们打上诉人的头、脖子、后背、腰部,并用脚踩上诉人的手腕。上诉人大声喊“救命”,那两个警察就脱下上诉人的鞋和袜子,并用上诉人的袜子往其嘴里塞,以防止上诉人发出叫声被人听见,上诉人出于本能,拼命摇头想将袜子吐出来,在挣扎过程中,上诉人的牙齿咬伤了那两个警察的手指,接着警察继续殴打上诉人,一直把上诉人打的昏死过去。对于这一事实,我们还从看守所的狱医那里得到证实。上诉人被送到看守所以后,看守所的一个编号为023596的医生看到上诉人伤得很重,怕上诉人进了看守所以后“出事”,所以给上诉人进行全身检查,并对上诉人的伤情作了入所记录。因此本案是自残还是遭受刑讯逼供,是袭警还是正当防卫,是警察滥用职权还是上诉人妨害公务,二审法院只要依法调取xx区看守所的医生为上诉人所做的身体伤势检查记录就真相大白了。很难想象,一个人自残能够搞到自己周身是伤,更何况是在派出所里面并且当时有两个(“被害人”)民警在场的情况下。 三、本案的起因是警察的一场误会。因警察误认为上诉人是“坏人”的情况下将其带回盘问,这一事件本身已经对上诉人构成了侵害,按理,警察应当对上诉人道歉,至少也应当对上诉人说明情况,但是警察却因上诉人没有及时停车接受检查而暴力殴打上诉人,难道暴力殴打行为也是一种公务行为吗,如果不是,上诉人又妨害了什么公务那! 综上所述,上诉人并未实行妨害公务的行为,上诉人抗拒的是一种野蛮的执法,其咬伤两被害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构成袭警。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基本权利,并追究违法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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