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为争女友约情敌决斗捅死对方获刑七年
“90后”少年陈廷科在学校时表现较好,受过较好教育,但为女友之事一时冲动,在相约情敌互殴中将对方一人捅伤致死。2013年5月2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廷科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廷科的女友杨阿生不愿接听前男友杨小毛打来的电话,便将电话给被告人陈廷科接,通话中两人发生争吵,并约定次日在本县克长乡街上打架。15日7时许,被告人陈廷科打电话给杨小毛得知其来到克长乡街上后,便与杨小毛约定在克长乡烂滩村路口往克长乡方向的公路上打架。被告人陈廷科返回家中取一把弹簧刀之后找到其表哥达敏并告知有人要打他,让达敏陪同前往。12时许,杨小毛与帮手杨通平等人来到烂滩村路口,随后被告人陈廷科和达敏也骑摩托车来到,随即被告人陈廷科和杨小毛、被害人杨通平等人发生争吵和打斗,当中被告人陈廷科用弹簧刀捅伤被害人杨通平,杨通平受伤后双方便停止打斗,随后杨小毛将被害人杨通平送往县医院抢救,当晚20时许,被害人杨通平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廷科于当日18时许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廷科家属代为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陈廷科自幼在克长乡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到县民族中学读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其受过较好教育,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廷科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廷科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