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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书记挪用公款为儿子购买挖掘机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白霖仔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白霖仔自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任丰城市丽土镇葛乘村委会书记。2012年3月,被告人白霖仔先后收取葛乘村委会村民顾一标、江海尔、白旗三人宅基地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放于自己处保管。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白霖仔在得知葛乘村委会出纳揭土海处有村民交纳的宅基地款60000元时,指使揭土海将钱转给自已,同时将自己收取顾一标等三人35000元的事实告知了揭土海。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白霖仔将上述两笔共计95000元用于儿子白峰购买液压挖掘机。2012年9月16日,被告人白霖仔将该95000元款项归还出纳揭土海。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白霖仔到市检察院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霖仔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回赃款,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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