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庙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徐明贵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将国家用于扶持村民养殖生猪的扶贫款挪为己用,日前被当地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0日,徐明贵经村民选举当上了庙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5年5月,该村被确定为2005年重庆市首批(特困村)财政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的生猪基地,获得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5万元。
2005年12月至2006年8月期间,徐明贵未经集体研究,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经手该村生猪扶贫款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私自到镇财政所领取生猪扶贫款42000元,并采取不入账的手段,全部挪归自己使用。案发后,徐明贵退还了所有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徐明贵挪用生猪扶贫款归个人使用,并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徐明贵明知挪用的资金为扶贫款,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主动投案、有自首行为,且退赃积极,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