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还是侵占财产?
广东的A女士于2011年×月×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时,由于自己疏忽,误将一万多元人民币转入A女士根本不认识也无任何关系的B的账户上。根据有关规定,已经转入款项,未经账户户主的同意,银行不能随意擅自转出。A女士在银行的协助下查到B的身份复印件和联系电话。银行在工作人员打电话给B,但是无人接听。B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该人在四川的一个偏远的山区。我最初接到该案的时候意识到该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件。但是如果以不当得利起诉,按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要到B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而B所在地离广东又很远,交通也很不方便,这样一来诉讼成本将很大。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以侵占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这样A女士本地的法院就有了管辖权,极大降低了诉讼成本,追回了款项。